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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技术,改变了人们固有的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也给语文教学改革带来了勃勃生机。但如果不顾实际,任意 拔高 多媒体在课堂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语文教学中多媒体运用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教学手段也越来越现代化了。计算机和网络这种现代信息技术,也被适时地应用到了我们的课堂当中来。毋庸置疑,多媒体应用技术给我们的课堂教学注入了蓬勃的生机和活力。多媒体内容非常丰富,具有多种优势。它图文并茂、操作便捷、动画性强、信息量大。如此丰富的手段,是不是在课堂上一股脑的全派上用场,笔者认为还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
语文学科的特殊性在于,它既不同于数理化史地生等一般认知学科,也不同于音乐、美术、舞蹈等艺术门类,语文的媒体是语言。语文本来是语言文学,是靠嘴巴来描述的。通过我们的嘴对事物进行形象描绘,借以激起学生的情感。这才叫语言,才叫文学。如果全部用了多媒体,那语言的功能何在?可是时下运用了多媒体教学之后,很少有老师还愿意再去声情并茂地读课文,用语言对课文中的精彩片段作生动的描述了,直接用多媒体音频、视频播放。这样一来,课堂是很形象,很生动,学生一看也能明白。有专家指出:语文课最大的魅力在于语言文字品味,要把一堂课上得像语文课。可我们现实中绝大多数学生运用语言的能力还很弱,语言干瘪,文字贫乏,甚至说的话,写的作文语无伦次,词不达意,一句话写通顺都很难。
“想象是创造之母”,想象能力越强,人的创造能力就越强。对于语文学科来说,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应该是语文创新教育的主要内容。一堂语文课,如果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热望,并通过学生反复习得语言技巧,那么这就是一堂好的语文课。再精美的语言也要经过老师的思维和学生的思维才能吸取到营养。因此,课堂上要留给学生充分的思维空间和时间。语文是一门艺术学科,她的美,蕴藏在课文的字里行间;蕴藏在语言给人带来的而无限遐想;蕴藏在作者与读者瞬间的心灵碰撞。如果运用多媒体,它会把最直观的形象展现在学生面前,使学生的思绪无法放飞。一位画家说:“有墨的地方是画,无墨的地方也是画”;著名作家流沙河先生非常喜欢“虚室生白”四个字是。正是由于“留白”,画作才有了意境,人心才空旷和通透。齐白石画虾不画水,欣赏者觉得虾在水中,其原因是给欣赏者留下了想象的空间,而人的想象力远不是一两张图片,或者几首歌曲所能取代的。
教育工作不同于其他行业,因为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个体,他们有思想,有情感。语文教学过程,既是一个“传道、授业、解惑”的认知过程,又是一个“陶冶学生情操,引导学生走向正途”的情感过程。而多媒体是物,它所面对的对象是人,无法在感情上进行沟通,更不能由学生表情去洞察学生的内心世界。因此也不能针对全体学生而因材施教。没有与学生接触,一味地传授知识、提供大量信息忽略品德修养和性格塑造。另外,教师也只顾忙着操作,很多时候就无暇顾及到与学生的交流活动。情感交流教学有助于激发灵感,产生新颖的观点、奇特的思路,从而增强思维的灵活性和广阔性。
多媒体引入课堂之后,的确方便了很多,“键盘敲一敲,鼠标点一点”,我们要用的信息就会呼之即来,唤之即去。所以很多老师长期以来就养成了不愿写教案的习惯,不愿去探讨课文,去摸索教学规律的习惯,忽视了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美国大众传媒学家施兰姆曾说:“如果两种媒体在实现某一教学目标时,功能是一样的,我一定选择价格较低的那一种媒体。”也就是说,选择媒体必须遵循“低成本,高效能”的原则,切忌求全。国学大师梁实秋先生在《散文的朗诵》一文中说:诗不仅供阅读,还要发出声音来吟,而且要拉长声音来吟,这样才能陶冶性情。吟也就是朗诵。可信息时代,网上大把的资源有的是,这种对语文教师有较高的艺术功底要求和有真情投入的事,估计也没有几个人愿意去干了吧。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人类作为智慧的生物,是具有两面性的。而多媒体作为人类的意识创造物,也是具有两面性的,当我们在享受他的高超与美妙的时候,必然也可能给我们带来不利的一面,关键是我们人类应该用自己的智慧与理智去识别与消除这些对我们人类不利的因素,而只推崇与发扬他的正能量。
如何使多媒体技术在语文教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呢?首先,应该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要精选信息,建立资源库。面对众多的资源库,教师应该有选择,有借鉴,有创新,取其精华,为我所用。第二是教学方式的优化。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文学体裁要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如:复习基础知识,提升基本技能,可制作专题训练课件,利用闯关的形式,从字音、字形到词语、句子等,逐级提高,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而赏析文章,则用交互式课件,师生互动,更易于理解文章内容;自读课可采用显示教学内容的课件,把课文中的重点、难点等,利用文字、声音、图像等手段显示出来,引导学生去分析研究。第三是师生交互的优化。教师应成为参与课程开发的主要人员,即便于教师根据学生的反应情况自如地控制教学过程,不会被课件牵着鼻子走,又便于学生参与,根据学生自己的学习需求和能力状况决定学习内容,进而成为学习的主人,做到自主学习、充分学习和高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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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是社会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认可的重要标志。广大高校及其职称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推进职称评聘工作改革的意义和作用,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不断加强和创新职称评聘工作,使职称工作逐步朝着聘任自主化、评价科学化、用人聘约化、管理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石津灌区管理局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近几年,由于渠灌面积逐年萎缩,人员过剩、人浮于事、职工队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灌区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矛盾。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深化职称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势在必行。
截止到2006年底,我局现有职工362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82名,占职工总人数的55%;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7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9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6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93名。
在我省实行“严格条件,放开申报”的政策后,灌区每年都有符合职称申报条件职工,在获得资格后,因没有完善的岗位设置与职称挂钩,多年来形成了既评即聘的习惯模式,全部聘用兑现薪酬。近几年,工资福利政策一调再调,工资福利经费呈猛增趋势,水费收入绝大部分被人头吃掉,用于工程投入很少,若不是近几年国家对续建配套工程项目的投入,灌区的工程状况将得不到改善,用水户浇地难、负担重的问题就很难解决,灌区灌溉面积萎缩速度将更快。长久如此,灌区自身生存发展举步维艰,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在大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今天,积极深化职称改革,已变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这也是灌区广大专业技术干部职工的普遍认识。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评聘合一,形成了重评轻聘、论资排辈倾向。以往在职称评定中主要是参照两个硬件条件,即学历与资历,因而轻视了实际能力和工作水平。在薪酬方面,只要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就可以享受这一职务的相应待遇,而不管他们是否承担与专业相符的岗位,以及他们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如何。这样做,使得部分人把职称作为终极奋斗目标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一旦职称到手,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专业技术队伍缺乏生机活力和进取精神;
第二,在职称评定中,出现了过多、过滥的现象,降低了技术标准。在硬件条件符合以后,发表几篇符合政策的论文,就可以参加评审,有的评委还凭主观印象打分,不能充分体现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有的同志虽然取得了相应的技术职称,但是个人独立工作能力欠缺,所完成的工作质量不高,徒有虚名,在群众中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职称评审过程中,出现了照顾个人情绪,为了让某人的工资待遇上去,就从职称上打主意;
第三,由于受指标的限制,僧多粥少矛盾日益突出。我单位在1998~2005年的7年时间,共计接收中专以上(含中专)学生90名,年均增学生13名。单位每年大约有十几名职工达到了晋升相应职务的学历、工作年限条件,而且每年都有调入职工需要晋升相应职务,但每年靠自然减员形成补缺晋升的高中级人数仅1~2名,僧多粥少矛盾日益突出。凡此种种,都是亟待加以解决的。
三、搞好职称评聘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自主设定职称结构比例。实行评聘分离,确保高、中、低三种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主决定高、中、低(尤其是高级)职称指标及其系列设置,不明确高职30%~35%的宏观控制数;
二是从严评聘,克服“论资排辈”、“福利化”倾向。要严格执行职称政策,遵循考评程序,改进单一的评审方法,采取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特别是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要加大考试分量,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放宽条件、不扩大范围;
三是实行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答辩制度。建议增设各系列水平能力测试,没有通过水平能力测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实行评审答辩制度,成立专业答辩组,从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方面对晋升人员进行全面综合答辩考核;
四是做好岗位设置工作。岗位设置是实行评聘分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相应的岗位设置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前提。因此,岗位设置要力求适度合理,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突出实用性,而不是因人设岗。要遵循因事设岗、职责相符的原则,结合单位工作的需要,运用岗位分类的原理,实事求是地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确定岗位的职能、编制、数量;
五是建立完善相应技术人员考核机制。考核的目的是要掌握各专业技术人员在平时、年度及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分出等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晋升、职务的续聘、低聘或解聘提供重要依据,以期打破目前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的弊端。因此,考核一定要坚持“科学、合理、易行”的原则,采取多种办法,确保考核内容的真实性,如实地考核出一个人的真实业绩,防止出现走过场、加水分、弄虚作假等现象。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全面提高人才素质,在人才层次上实现突破,通过优化人才资源,在人才结构上实现突破,通过充分发挥人才在灌区建设与管理中的关键作用,在人才效能上实现突破。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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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创新是相对于应用创新而言,可分为意识形态理论创新、基础研究科学理论创新。意识形态理论创新包括:哲学理念创新、思想观念创新和文化创新等、法学原理创新等。科学基础理论创新涉及面更是广泛,难以界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关于中国现当代文学史理论创新的几点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现当代文学史发生一定的改变,经历了几番创新,从原始的“政治革命一体化”渐渐地过度为启蒙现代性以及文学现代性的新文学史,在发展为当下的文学与历史通融的良好发展现状,为此本文将就现当代文学史理论的创新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与思考。
[关键词]现当代文学史;创新;思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很多事情也在时时的发生改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现当代文学史理论也经历了几次变革,为了更好的适应发展的社会进行一定的革新,进行现当代文学史理论创新的思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学史创新关键便在于进行文学史理念的革新,进行理论的创新可以实现文学史更好的发展,同时为文学史的良好革新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我国第一部中国现代文学史时由王瑶编写的《中国新文学史稿》,再次著作中作者对于“史”的思考依然以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和《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为主要思想,但是却摒弃了严重的浓郁的政治色彩,使人们在进行相关阅读时可以更加的心情舒畅,得到一定的放松,而不是过多的被其中存在的政治色彩所左右,影响读者的感官体验。再次著作之中作者根据自身良好的文学底蕴修养,进行多种史料的搜索与总结,运用自己独特的目光进行相关问题的阐述,对于发展历史中各种文学历史现象进行了详细的综合的且极为可观的评述。
因此,此著作的阅读不仅使读者感受到鲜明的“史”的特点,同时兼顾了文学的特性,这也是王瑶所要呈献给读者的其所认为的文学史理念。在王瑶的著作之中充分的运用自身所掌握的各种知识进行“文学”与“史”的良好结合,这一创新性做法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但是之后的文学史却没有这样发展下去。
1955年丁易的《中国现代文学史略》中对于文学史进行相关阐述时十分突出的强调了革命运动对文学的影响,政治对文学的影响,使作品中的政治色彩较为浓郁,同年张毕来执笔的《新文学史纲》中更是出现了“革命史化”,按照政治态度对作者进行详细的划分;1956年由刘授松编写的《中国新文学史初稿》中对于阶级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强化,文中无论是在阶级立场还是相关的观点上都在时时的强调政治性,认为文学是政治观念的附庸。由上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个年代文学史正在朝着政治革命一体化方向发展。
不同的文学史理念影响之下会出现不同的文学史体例,观念的革新会影响到体例的革新与发展。文学史中的体例大体分为四种类型:专题史型,文体史型,作家论型以及混合型。就以往出版的文学史著作中涉及的体例进行分析,混合型体例应用较多,在进行文学史的编写时呈现出一种“板块结构”的特点,直至《中国现代文学史简编》的出现,这种板块结构才出现了一定的变革,突破了以往的写作模式,在以往的文学史的编些过程中,作者在进行事件的阐述时往往采用分时期进行文学运动事件的阐述,之后进行座驾作品框架的构造,进行文学史连续性以及发展轨迹的呈现,但是《中国现代文学史简编》中在进行相关事件的描述时更多进行了事件的综合分析,统一进行相同点的分析,具有更好的参考作用。
但是对于体例的创新不能仅仅的局限在写作方式的改变,还应该从选择上进行创新。在进行事件的选择时,如何进行取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问题,编者在进行文学史的编写时,需要具有良好的文学底蕴,通过长期的文化积累形成个人眼力,进行事件的甄选。不同的编者拥有着不同的文学底蕴,编者的眼力差距也会影响着文学史的编些发展。
文学史的编写需要以史实为依据。在进行文学史的编写时,需要严格的尊重历史的真实性,以史实为基础,同时以“论”为文学史的主体进行编写。在对“史”的阐述时,作者需要严格的遵守史实,进行客观真实冷静的辨别,进行客观的阐述,但是对于文学史的编写又不同于对于纯历史进行编写,在进行文学史的编写时需要进行文学思潮以及每个时期文学现象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梳理,将历史过程中出现的文学现象进行真实的再现,使读者可以更好的进行相关了解。
文学史中“论”的编写是文学史的主体,因此作者在进行相关文学现象,文学运动进行分析时应该更好的尊重史实,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在兼顾准确,真实,客观地进行问题的分析时,作者进行相关的阐述还应该突出自身的特色,在进行事件的分析时更多的融入自己的风格,使文学史更具个人进行文学史的编写,不仅需要作者更好的向读者进行文学运动的展示,加深读者的了解,并应该努力的通过自己的方式更好的使读者进行文学发展历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的了解。具有个人特色的文学史才可以更好的吸引读者,被更多读者所接受。
中国的文学发展历程十分悠久,在这样的发展历程中出现了很多的文学运动,文学史的编写经历了多次的发展,正渐渐的脱离政治色彩进行事件更加真实,可观的阐述,更好的向消费者进行事件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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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包括计划管理、教学目标管理、教学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教学档案管理。教学过程是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与教学目的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由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所组成的双边活动过程。这个过程是由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手段等要素构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班主任教学管理相关论文: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探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探析全文如下:
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高校的性质、地位、功能、目标以及使命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高校从社会边缘转变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高校的办学目的从为政府服务转变为引导社会和经济的全面进步;现代高校的功能以及使命是通过传播、创新、应用知识,推动社会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满足个人、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也促使自身趋于大众化和现代化,但现今高校教学管理制度中的缺陷不能适应高校社会地位以及作用的转变,也影响高校完成教学目标以及使命,所以高校教学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教学理念的塑造对改革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有决定作用,促使教学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现代高校应该以提高自身持续创新能力为中心,塑造教学理念,促使其更好地引导社会发展,激发和提高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并优化其内部资源组合。
第一,高校教学管理要结合刚性管理和柔性管理。刚性管理是教学管理制度中类似于纪律制度的权威化异性指标。柔性管理重视情感教育,利用感情和精神的感染力和号召力开展管理工作,是高校教学管理向民主化发展的一个要求,确保教师和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因此,高校教学管理要结合刚性管理和柔性管理,以尊重师生为基础,推动高校的发展。
第二,高校要结合竞争和合作。从高校的角度来说,其面临的主要竞争是培养人才的质量和教学水平。高校一定要在知识创新的过程中引入竞争和合作,与其他系统进行合作,不断提高竞争实力。竞争和合作的理念也可应用于师生关系管理中,不仅促使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之间进行竞争,也要加强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等之间的合作,通过合作增加交流,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高校教学管理由权力集中转向民主管理。社会各界已经认识到民主化管理的必要性,高校也要将上令下行的教学的理念引入高校管理中,向上下协调、相互协商、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转变,这就需要高校管理者认识、认可、执行,通过民主化管理提高教职工、学生等的积极性。
以正确处理教学与其他工作之间的关系高校只有好好完成教学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进行教学工作。大部分高校因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无法明确教学管理部门的职责,难以提高教学质量。所以,高校在完善各级管理机构之后,对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进行正确处理,才能有效提高教学管理的效率和质量。重点是对校、系、教研室三级教学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处理。目前,高校不断扩大招生,自身办学也更加自主,必须正确处理这三级之间的关系,规范性划分各级的工作,校级和教研室也要合理分配设计、检查、监控、评估,反馈教学设计的成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功能。
此外,高校教学管理组织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合作共处和团结协作精神能够切实提高教学管理组织的效率以及成效。首先,高校领导之间要加强协作。目前,高校通常实施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和副校长分工管理高校日常工作,极易促使领导主观性考虑问题,增加内耗,因此,高校领导需要加强合作,然后再进行分工管理。其次,教学操作成员要加强合作,也就是各院、各系、各研究室执行教学管理工作。高校不断深入改革,完善专业设计,逐渐体现出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增加了教学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需要加强教学成员之间的合作,推动高校教学管理的协调发展。
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工作是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主要是通过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发现教学质量发展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然后采取针对性措施以改善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可以反馈日常教学信息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效果,保障教学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高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要坚持客观性、有效性、导向性。客观性是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的标准,保持客观才能真实反应教学实际。高校教师进行教学活动时,自身的教学理念、方法、业务能力以及学生的学习习惯等,都会对教学效果产生影响,因此,教学监控和评估机制要充分考虑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观和客观因素。
有效性指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可以充分反映社会以及学生对高校教育的需求,在教学目标的指导下,促使其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导向性指的是通过制定监控和评估机制的指标进行导向,比如监控和评估机制指标着重体现知识和人文教学的结合,则教师和学生应同时重视知识和人文教育。高校教学质量监控以及评估制度重视学生的知识教育、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通过制定和调整指标,将教师的教学态度和学生的学习的方法倾向指标,促使高校不断深化改革,提高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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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将旧《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改为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降为三万元,同时实行认缴资本制。相对于普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则严格的多,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比设立普通公司要高,为10万元,同时实行实缴资本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全文如下:
2005 年10月27 日, 新《公司法》正式颁布。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为我国公司法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创新。笔者试从新旧法条对比、法理分析、进步与不足几个角度对我国公司法中的这一新制度进行粗浅的解读。
2005 年10月27 日, 新《公司法》正式颁布。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在新《公司法》上的确立,并不是说我国此前不存在这种公司,事实上,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广泛存在的。一人公司与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冲突,使它在传统公司法框架体系下很难得以规范,新《公司法》对此进行规定表明了我国学术界对公司法法理的突破。笔者不揣浅薄,试着对新《公司法》第一章第三节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进行简要解读:
新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条规定从主体上确定了,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在我国公司法上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
自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在1993年12月颁布以来,一人公司问题无论在该法颁布前还是颁布后一直是法学界与立法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一人公司否定论者恪守公司的社团性,认为公司成员的多数性是公司作为团体与其它个人商业组织进行区别的基本特征,否则,公司将无以为社团,其团体人格也将失去载体和基础。然而,社会客观事实并不总是依循人们的精心设计而发展的。许多公司,特别是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后由于股东死亡或退出等原因,公司成为了事实上的一人公司。而且在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只占很小一部分,一人公司占绝大部分[1],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若撇开多数,只管少数,将大大削弱其立法目的和功能。
从法理上看,公司的社团性并不是其本质,也不是不可突破的。现代西方公司法不再恪守公司的社团性,先是承认“实质上的一人公司”,而后又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其理论依据在于,在有限责任的条件下,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与股东人数的多少并无直接关系;以股东人数作为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法定条件,容易滋生发起人以虚设“稻草人”股东[2]来规避法律的现象。与其让发起人虚设股东规避法律,不如将发起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合法化更现实。当然这还要同时通过相应的制度和原则来弥补一人公司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另外,一人公司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不适应于股份有限公司[3],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集资功能,能聚集社会大量分散资金形成规模效应。投资者可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个平台,控制远远大于其自有资本的公众资本,从而解决资金不足的难题。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又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然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旦单一化,其上述特点将荡然无存。另外,在我国股份公司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更大,如被不良用心者利用,将会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正因为如此,新公司法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此次在立法上全面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将其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既是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也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是一次明智的立法选择。
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将旧《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改为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4],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降为三万元,同时实行认缴资本制。相对于普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则严格的多,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比设立普通公司要高,为10万元,同时实行实缴资本制。立法者的本意可能是认为,相对于普通公司而言,债权人与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时要冒更大的风险,故而对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严格规定,这样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事实上,这个目的是否能达到呢?从目前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大多抛弃了资本信用理念,而采纳资产信用理念[5],资本只是公司注册那一瞬间的公司资产,此后,公司用来担保债权的是公司的现存资产,与原来的注册资本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了。而且,这一条规定从法理上来说,明显是与新《公司法》第26条相抵触的。笔者斗胆猜想,本条若非立法者的疏忽,那只能解释为立法过程中新旧两派法律理论妥协的结果了。
本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够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而对于同一法人能否举办复数一人公司,新《公司法》却没有规定。结合新《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该条删除了旧《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公司可以其他企业投资,只是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连带债务人。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新法并未对法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进行限制。
新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是因为相对于普通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要冒多一点风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者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了解交易对方的信息:一是通过法定登记管理机关,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二是通过各种媒体,如网络、报纸、电视等。不可否认,公共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最为准确,一人公司的公示制度无非是让那些与一人公司从事交易活动者知晓,其交易的对象为一人公司,而明白其所涉及的交易风险。
在各种登记文件中,营业执照是由公司悬挂于营业场所,交易者可以很明显看到的文件,在其上进行公示有更有利于交易对方了解信息。本条美中不足的是只规定了设立中的一人公司要进行此项公示[6],却没有规定公司设立后由于股东死亡等原因导致的事实上的一人公司要否公示,这一点有待以后的司法解释或法律修订时解决。
新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这是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名,不具有团体性,没有股东会,相应的职能由该股东履行,所以规定公司章程由该股东制定。
第62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但却没有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结合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应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由此,关于董事会可以适用新法第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该条为授权性规定,并不强制一人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但是根据第45条第1款,一人有限公司至少得有一名执行董事[7],所以可以由该股东任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同样的道理可以得出公司至少得有一名监事的结论,但是第52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同时不管国有还是非国有的公司,监事中职工代表都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所以公司的监事最有可能是公司的职工代表。
第62条还规定了股东的重要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他随时随地做出的决定也就是公司的决定,若无此项规定,公司的许多行为将没有记录,出了问题之后,股东很容易造假,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第63条[8]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将会普遍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这就要求有严格的财务监督或者审计制度,预防一人股东与其代表的公司在财产管理和责任分担上的模糊不清。本法第165条对此有相同规定,本条的重复强调了一人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以规范一人公司的动作,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本条的不足之处,同时也是第165条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可以置备公司,方便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阅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上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新《公司法》第20条[9]从宏观上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64条[10]又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其实质内容有二:一是财产独立;二是责任独立。其中,财产独立是责任独立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公司的责任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的独立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可说是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经济的发展曾起过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主要的弊端就是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一人公司之所以受到攻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一人公司更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鉴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监督和制约机制较为薄弱,如果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除外。
与新法第20条相比,一人公司中股东的责任更大。在第20条中,鉴于列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行为较为困难,新《公司法》只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的认定则有待司法解释及实践的解决,表明了立法者的谨慎态度。而第64条则规定了股东的举证责任,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基本原理,连带责任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共同责任,二是补充责任,虽然立法未有明示,但是从立法目的上看股东应承担共同责任,即唯一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得就其二者择其一求偿或连带求偿。
作为新《公司法》的众多亮点之一,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让我们有耳目一新之感。这一适应世界立法潮流同时也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创新将会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当然,作为新生事物,一人公司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其作用的发挥也有待于我国在经济管理、信用评级、个人资产调查等各方面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因此要避免一人公司带来的弊端,使其发挥其应有之用,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1]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目前我国法人独资企业至少有以下几种:1、由国家直接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由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3、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设立的企业;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设立的企业;5、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6、各种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参见: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2003年版,第197页。
[2]指名义股东,这些名义股东大都是被实际投资人为达到当初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生拉硬扯而来,对公司基本不投资,或象征性投一点,不参与公司管理,形同“稻草人”,因此被称为“稻草人”股东。
[3]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4]亦有学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为折衷授权资本制。参见:龙翼飞、何尧德《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评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5817。对此种观点,笔者持保留意见,因为法定资本制并不排除分期缴纳,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参见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49页,此书对三种资本形成制度有详细比较。
[5]参见傅穹著:《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1-84页
[6]本条并未规定是在一人有限公司设立时进行登记,只是笼统规定了“在公司登记中”,但联系本节第58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可以推断出本条所指即为“公司设立登记”。 [7]第4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再结合第51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得出一个公司至少得有一名董事的结论。
[8]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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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有效教学方法,不仅符合课程的性质和特征,而且有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课程的实效性。它分为精选案例,编辑加工案例,组织讨论和教学总结四个环节。在实施案例教学时,要注意把握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关系,案例介绍与案例评价关系,精心设计教学环节等问题。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浅谈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运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9世纪末,出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教授在讲授法律课程时,直接以法院判例书籍为教材,通过问答的方式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展开双向讨论,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教学方法,即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一定的忽视。在我国,长期以来,课堂讲授一直是法学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基本知识,但也往往使学生仅仅处于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地位。2O世纪末,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我国。这种教学方法大大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的不足,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们开始认真思考其合理成分,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之中,以形成符合中国法学教育实际的法学案例教学法。
所谓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时,结合较为典型的法律实务案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目前,我国许多法律院系都日益重视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并在具体的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对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由于其内容多、课时少、实践性强的特点,如果单单按照传统的满堂灌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教学,定会使学生感到抽象、乏味、反感,以致其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效果不好。因此,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科学地使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十分必要。
(一)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达到良好教学效果首先,在《法律基础》课程的讲授过程中,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结合图片、文字资料、视频等多媒体教学手段,避免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枯燥感、乏味感,以真实、生动的学习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法学案例教学法实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使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真正充分地得到了体现,其参与性、互动性培养了学生的参与意识,每位学生都能积极地思考问题、回答问题,主动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认真地讨论问题、解决问题。这种积极主动的学习热情必然会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从而使教学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律基础》课程的讲授过程中,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由教师挑选典型案例让学生进行讨论,学生通过讨论或者得出结论,或者提出新的问题,从而在教师的带领下继续展开新一轮的讨论。这种教学方法所追求的,并不是急于要求学生找到问题的答案,而是要求学生缜密分析案情,认真进行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关键及有效途径,并探寻如何才能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有效地运用其中从而正确地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更加牢固地掌握了所学的知识内容,而且锻炼了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运用知识的实践能力,学会了如何正确、有效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三)缩小教学与实际生活的差距,有利于学生学以致用
教学中展示的书本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单单通过对书本上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仍然无法很好地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大大拉近了教学与实际生活的距离。教师将真实、典型的案例展现在学生面前,引导学生进入案情,认真思考,在有限的空间内为学生提供了认识并处理大量实际问题的机会。学生在解答案例的同时,也是对实际生活中曾经发生过或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教学与实际生活之间的代沟得到了良好解决,学生在应用所学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时就定会感到游刃有余。
(四)为学生提供展示自己的机会,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运用,鼓励学生对教师提出的问题积极进行讨论,认真听取他人的观点,有力阐述自己的观点,努力使他人赞同自己的观点。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人际交往能力都得到了很好的锻炼。法学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可以自由展现个人观点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学生从怯于发言到习惯发言,再由习惯发言到争相发言,在增强自信心的同时尽情展现自己的风采。
(一)讨论模式讨论模式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讲授新的知识点之前将案例交由学生讨论。这种方式便于教师事先调查学生对某一法律知识点的认知情况,及时掌握普遍存在的问题和认识误区,从而在之后的讲授过程中更具针对性。二是在讲授完某一知识点后交由学生讨论。这种方式使学生运用刚学过的理论分析案例,及时巩固所学知识,强化运用所学知识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目前,各高校《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普遍采用大班授课的形式。为了避免讨论时只有少数学生能够参与的局面,教师可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先进行小组讨论,再由小组推荐代表在全班讨论。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抓住主要问题,多角度进行思考,培养学生的创新与批判精神。讨论结束后,教师要及时做出点评。
(二)列举模式列举模式,是指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列举一个或多个案例来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某一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这种模式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更直观的理解,便于学生记忆。列举案例既可以是真实的案例,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而虚拟的案例;既可以是严肃的案例,也可以是轻松自由的生活小事;既可以将案例全部呈现,也可以只讲与本节课内容相关的部分内容。对于具体列举何种类型的案例,列举多少案例,可以由教师灵活自主地掌握。
(三)模拟模式模拟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模拟法庭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由学生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亲自当法官审理案件或参加庭审,全面模拟诉讼活动。这种模式使学生在模拟过程中自行探索和体会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从而更好地掌握实体法的运用方法,了解程序法的重要性。第二种是模拟案情模式。这一模式可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轮流由每个小组自编、自演涉及法律问题的小品,再由其他小组对小品反映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这种模式形式轻松,极易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参与意识,更能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四)媒体模式现代化媒体教学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优点。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体手段进行案例教学。如教师可以将《今日说法》、《法律讲堂》、《庭审现场》等优秀法治节目录制下来,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观看。这一模式以其新颖性、活跃性大大弥补了《法律基础》课理论性强,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缺陷。
(五)观摩模式观念是行为的先导。《法律基础》课应把培养学生的法情感,对法律的认同、尊重、热爱和信仰作为自己的核心任务。而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积极情感,就应该让学生亲身感受法律的神圣。观摩模式就是让学生走出课堂,到法庭旁听审判,对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体会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完美结合。
(一)案例的选择案例是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的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果与质量。因此,案例的选择十分关键。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1.贴近性。教师应尽可能多的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案例进行教学,以学生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引起其共鸣,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
2.结合性。挑选的案例必须与教学内容密切结合,离开教学内容,缺乏教学目的,讲授案例就没有意义。
3.针对性。教师应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实践中意义重大的问题、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和认识误区选择案例,帮助学生解决思想问题,树立正确的观点。
4.可操作性。案例的难度应当适当。有一定的难度,才有挑战性,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的思维。但如果选择的案例太难,则会打压学生学习的热情,使其丧失学习的信心。
(二)问题的设计一个好的案例必须蕴涵一个好的问题。问题要引人思考,能诱人深入,要通过讨论、互相帮助、互相启发才能得到最佳的答案。教师应考虑学生的知识、阅历设计问题,引导学生多层次、多角度思考。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可把多种处理意见提供给学生思考,鼓励学生对其进行评析,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
(三)学生参与情况的掌控法学案例教学法实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在课堂上,只有参与者,没有旁观者。教师应注意调动所有学生的积极性,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参与讨论,使法学案例教学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成绩测评机制的完善法学教育并不是要传授一成不变的真理,而是要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虽然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灵活生动的教学方法,但如果仅仅改变教学方法而考核方式不变,就仍会导致学生为追求分数而死记硬背的局面。因此,在考核时学生的平时表现应占相当分量,把学生平时课堂上的表现与卷面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评定成绩,促进学生更加积极主动的学习,保障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良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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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管理是指应对危机的有关机制。具体是指企业为避免或者减轻危机所带来的严重损害和威胁,从而有组织、有计划地学习、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因应策略,包括危机的规避、危机的控制、危机的解决与危机解决后的复兴等不断学习和适应的动态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危机管理论文范文: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全文如下:
1.1加强人员安全知识学习
主要采用共享式学习、体验式学习,增强煤矿安全生产意识。共享式学习,是在实景式体验过程中,使职工在内心感到震撼的同时认同企业安全管理,认同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起“安全就在你我身边”的意识,从而认真学习安全规程及制度,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在共享式学习、体验式学习过程中和职工形成平等、对话和伙伴的关系,与员工谈形势、话长远、说事实、讲道理,使职工坦率而真诚地参与到教与学的活动中来,让职工充分认识到学习的目的及所带来的效益,从而激发职工学习兴趣,通过一系列关于安全的故事及游戏,营造轻松和谐氛围,使职工从中体会到安全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安全规程与制度对自身的保护作用。把体验互动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手段,通过运用典型案例、安全故事、互动游戏、亲情帮教、音乐感化、视频特效、心理测试等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引导,切实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筑牢矿井安全生产基础。除此之外,让职工了解生产中所面临的形势,开展安全知识有奖问答活动,同时让家属协管员进行安全亲情宣讲活动、送亲情卡片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让职工在轻松的氛围中提升安全意识,加大区队职工计分和队务公开检查力度,促进人员安全知识学习。
1.2加强技术和设备的管理
加强技术和设备的管理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可以为生产开展提供有力保障。现代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离不开设备,而在自动化、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煤矿生产企业中,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设备不规范管理是引发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如:触电、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等安全事故。当前中国煤矿生产中,技术和设备安全生产基础不牢固、部分领导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管措施不到位及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问题依然存在。加强技术和设备的管理要做到:
a)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
b)煤矿应急处置工作要到位;
c)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组织生产;
d)矿井防灭火工作要到位;
e)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使用管理要符合规定;
f)煤矿供电系统要可靠,电气设备管理要严格;
g)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要到位;
h)矿井粉尘防治工作要到位;
i)煤矿执行防治水规定要严格;
j)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要严格。通过不定期巡视检查,确保设备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机电运输设备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可靠,严防机电设备失爆和运输“跑车”事故,开展安全管理提升活动的同时,实现设备的高效管控,实现全年安全生产中的设备管理目标。加强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优化设备配置,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此外,还应实施奖励机制,利用典型案例,推广优秀成果。
1.3优化生产组织结构
合理的生产组织结构,可以发挥生产时间间隔的优势,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可靠保障。例如,在进行生产时,要注意组织结构中的岗位设置,要注意简化,因为繁冗多余的程序不仅降低办事工作效率,贻误工作的最好契机,而且还浪费大量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可实施多层次防护:
a)第一层。设备岗位职工按照设备管理要求,按时、按标准巡检设备;
b)第二层。班长按照区域负责制,每天对区域所有设备进行巡查,检查督促岗位点巡检工作,及时补位;
c)第三层。机电队包机组人员按照专业分工,每周对所负责设备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隐患;
d)第四层。区队机电副队长按照包机责任制,每周对所属区域设备进行巡查。在管理中,形成质量管理无漏洞、巡检无空白区的设备管理网络。优化生产组织结构,合理分配人员,达到岗位职能化;同时合理调配设备资源配置,提高模块利用率。在科学组织施工的条件下,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是顺利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手段。
1.4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通过全体干部职工扎实、精细化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个部门间的职责,并树立红线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抓好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责任,不断创新监管方式,重点抓好复工复产煤矿瓦斯和水害综合治理工作。同时积极做好隐患排查和装备升级改造工作,结合煤矿攻坚战推进情况,不断提高煤矿的机械化、信息化和质量标准化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按照自查自改、排查、回头看3个步骤,对井下所有系统、设备开展好全覆盖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做好整改;要贯彻落实好新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等,推进依法治安;要在强基固本上下功夫,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做到安全、规范。此外,对于影响到本矿安全的水文、地质、危险爆破作业等情况进行责任划分,进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1.5安全考核长效制度
由于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考核长效制度。要抓住关键环节、要害问题不放,制定了《生产风险规定》。通过简单明了、易操作好执行的规定条款,让企业员工充分了解企业安全风险,监督、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帮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保障从业人员及企业周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发展。在安全考核长效制度设立过程中,应提高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感,因为安全生产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保证。在安全生产带来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激励制度进行安全考核,安全检查以不定期突击检查为主,并实行检查责任追究制,重奖重罚,注重实效。调动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煤矿安全监督中建立防控体系,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方面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将有煤矿职工经过和工作的地点都列入长效机制覆盖范围。
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指出“安全第一”,要把煤矿工人的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煤矿管理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对煤矿安全管理提出明确指导方向,进行安全管理落实,才能保持安全生产的稳定势头,构建安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提高中国煤矿生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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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积聚,严重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全球金融发展史上的多次金融危机便是例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业的发展异常活跃,各种金融风险也日益显现出来。为此,作为金融安全网重要制度之一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越来越受到金融界和理论界的关注,深入分析研究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便显得更加迫切,构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终贷款人制度所潜含的道德风险原因及治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现实中大多数人认为所有的最终贷款人行为都会带来道德风险,其中存在以偏概全的误导。新旧古典主义在理论结构上还存在着形式性缺陷,而大而不倒主义是新旧古典主义逻辑的必然发展,这使道德风险从可能性发展为必然性。解决的方法是制度回归,从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上进行根治。
关键词:最终贷款人 道德风险 大而不倒主义
最终贷款人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融通责任,它应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求,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收缩。该理论是为应对市场恐慌即系统性风险而产生,但现实是最终贷款人不当实施可能引致道德风险。所谓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是指某些最终贷款人行为可能使商业银行产生隐形担保预期,导致从事高风险行为,为整个金融系统带来风险。但理论界存在一种危险倾向,即认为所有的最终贷款人行为都可以化约为救助某特定金融机构。将最终贷款人理论化约为向“单个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救助”,这存在着严重的以偏概全问题,会导致所有的最终贷款人行为都会带来道德风险的错误认识。
最终贷款人的理论分为四类:古典主义、货币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自由主义。古典主义理论认为,应直接慷慨地对缺乏流动性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但需要使用惩罚性利率,这一派的代表包括巴林爵士、桑顿以及巴杰特。之后的货币主义否定这种直接干预的方式,因为干预成本高且不公平,认为即使是在危机时期,也只能通过公开操作方式对市场而不是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这一派的代表人包括古德弗兰德、保度、考夫曼以及斯瓦茨等,主要是美国经济学家。新古典主义认为不仅要救助缺乏流动性的而且要救助没有清偿力的银行,代表人物包括汉弗莱、弗里德曼等。自由主义则认为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最终贷款人,将支持公共最终贷款人的理论都推倒,认为银行恐慌产生的唯一理由是对银行系统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没有这些限制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自动产生一个防恐慌的银行体系,代表人物如塞尔金,属于最终贷款人理论中的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提醒学者尽量减少市场干预,采取对市场影响最小的方式。四种理论派别和道德风险之间的联系不尽相同。货币主义只支持以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式提供高能货币,为整个市场提供流动性,反对直接干预特定金融机构,不直接资助或干预某个金融机构,不可能使商业银行产生隐性担保预期,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没有道德风险存在的机会。自由主义从根本上反对公共机构提供最终贷款,所以该学派支持的政策不可能产生道德风险。新旧古典主义两种理论都赞成救助特定金融机构,区别在于:古典主义认为要救助缺乏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新古典主义认为对无清偿力的银行也要救助。
所以笼统谈论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存在理论误导,可能是这种原因造成了“最终贷款人必然导致道德风险的”概念误导。
(一)新旧古典主义的理论缺陷――手段劫持目标
在澄清了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概念误导后,检讨新旧古典主义理论本身并同货币主义理论比较以寻找道德风险原因。
新旧古典主义学者支持救助特定银行,危机期间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导致救助几乎成为政府甚至是社会唯一选择,而救助前后,关于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的讨论就不绝于耳。学者们早就对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提出警告。桑顿指出,中央银行救助将鼓励这些机构管理的“闲散”和“懒惰”行为。巴杰特则认为,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对坏银行的救助都将阻止将来好银行建立。索洛认为,救助会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银行会因为最终贷款人的隐性担保而热衷从事高风险投资,公众也丧失监管银行的动力。金德伯格则指出,如果一家银行或公司知道自己会从自己所干的蠢事中得到解救,会促使它沉迷于蠢行。
但理论界对于最终贷款人为什么会为商业银行提供潜在担保并没有提供很令人满意的分析,而道德风险如不能妥善解决,最终会影响最终贷款人功能的合法性(杜金岷、危勇,2007)。
最终贷款人的目标是宏观的,应对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桑顿认为最终贷款人的功能是对整个市场而言,而不是针对某个银行,只救助那些有清偿力的银行,而不救助那些大而不倒银行。巴杰特则论证最终贷款人是在危机时干预并拯救整个货币体系。汉弗莱总结前人理论,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责任不是为了避免危机的发生,而是为了缓解金融冲击的影响;防止恐慌的蔓延,而不是去拯救破产银行。尽管学者有不同争论,但在最终贷款人目标的宏观性这一判断上还是比较统一的。
在最终贷款人实现手段上,新旧古典主义理论出现较大分歧。巴林认为一切有清偿能力的银行可以在危机时向中央银行借款。桑顿则认为最终贷款人是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任何情况下不得维护无清偿能力的银行。巴杰特则表明,最终贷款人只能向陷入流动性危机而不能向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费舍则认为最后贷款人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机构提供贷款。最终贷款人实现手段的争论,也体现在实践中。针对金融市场出现的危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方式干预宏观市场,减少恐慌蔓延;也可向银行提供贷款,来干预银行。从理论上看,如果最终贷款人采用非直接干预特定银行的方式,应可消除商业银行的救助预期,避免道德风险。现实是,理论上的不统一和实践的实用主义使央行面对货币紧缩时用尽各种手段。因此,索洛提出银行只要出现危机,最终贷款人都应进行援助;古德哈特认为在危机期间最终贷款人很难有足够时间来评价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无法判断是流动性不足还是偿债能力缺乏,而倒闭比救助的社会成本要大得多,因此都需要进行援助。
货币主义和古典主义最终贷款人的理论结构如下。货币主义最终贷款人理论结构为:目标(宏观,系统性风险)――手段(宏观,公开市场操作),即宏观-宏观结构;古典主义为:目标(宏观,系统性风险)――手段(微观,救助特定银行),即宏观-微观结构,两流派界限明确。但现实是实用主义的,央行在同一时期往往混合使用两种理论,比如三十年代大萧条、亚洲金融危机、次贷危机期间的救市行为,趋向于后者,救助特定银行,提高了商业银行对最终贷款人的预期。危机时最终贷款人选择的现实主义和唯一性、公众对救助特定金融机构的关注,完全掩盖了货币主义和新旧古典主义之间的斗争,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人、投资者以及评级机构都对救助的产生必然预期,可以将这种理论斗争和实用主义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商业银行的救助预期称之为最终贷款人理论的形式性误导。因此重新梳理最终贷款人有关理论会发现其一直存在的形式性误导,即最终贷款人目标的宏观设定和手段的微观体现之间存在的某种结构性紧张或者冲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种紧张进一步将其放大,很多时候存在手段劫持目标的嫌疑和结果,这种误导是最终贷款人制度为商业银行提供潜在保险的原因。 只要理论上存在目的和手段的矛盾,大型金融机构就会运用自己的巨大经济影响,扩大这种紧张或者误导,支持公共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救助实践,实际上最终贷款人的手段劫持其目标。
(二)大而不倒主义与道德风险―手段目标化
从1984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大陆银行案开始,大而不倒主义开始成为金融监管中的重要议题。大而不倒主义,是指银行如此巨大以致于其倒闭可能引起银行市场系统性风险,因此在银行将要倒闭时政府就不得不进行救助(Carrington.U.S,1984)。该主张和新古典主义最为相近,两者都认为应该救助将倒闭银行。区别在于,新古典主义认为,在危机时期区分将倒闭金融机构是缺乏流动性还是没有清偿力,时间上是来不及的;而大而不倒主义则几乎不存在流动性与清偿力之争,只要银行规模足够大且可能倒闭就应该救助,将其判断标准集中在银行自身特征上。
从最终贷款人到大而不倒有一个演化的过程。最终贷款人理论开始就注意到大而不倒问题并持反对意见。桑顿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贷款人不能救助被认为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银行。古德弗兰德和金、保度、舒瓦茨认为最终贷款人的支持对象应该是市场,这些资金支持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进行。但后来出现变化,古德哈特认为在危机期间最终贷款人没有足够时间来来判断银行是流动性不足还是偿债能力缺乏,再加上倒闭的社会成本要大得多,因此都需要进行援助。保度认为,最终贷款人救助银行危机的趋势是,无论危机银行是否资不抵债,最终贷款人都要提供无限的援助。因此,大而不倒主义是新旧古典主义形式性缺陷在逻辑上的逐步发展。
20世纪后危机频现,为挽救银行体系,欧美各国放宽提供最终贷款的条件,不仅为出现流动性问题的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也为资不抵债的银行提供援助。各国金融监管纷纷引入大而不倒主义,扩大了最终贷款人功能中的形式性缺陷。大而不倒主义表现为当某银行出现危机,没有人讨论公开市场操作还是窗口贴现,及缺乏流动性还是清偿力的问题;直接转为,该银行规模是否足够大,其倒闭是否会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即在符合大而不倒概念的情况下,不考虑是否救助,而是讨论如何救助。意思就是,如果一个银行规模足够大,其倒闭影响到银行系统的稳定性,那么该银行就可以挟“系统稳定性”以令“国家”,确立了必然导致道德风险的大而不倒主义。由此大而不倒成为商业银行奋斗的目标,因为整个银行市场参与者,商业银行、存款人、评级机构等都充分认识到,“国家必然要救助大而不倒银行”,这是新旧古典主义最终贷款人理论演化的必然结果。
(一)从“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到“某些最终贷款人的道德风险”
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这种说法,将本来只是其中部分理论派别的问题强加到所有最终贷款人理论派别之上,存在着以偏概全的概念误导。使得很多人误认为所有理论派别设计的的最终贷款人行为都会导致道德风险。这种概念误导有两个致命缺陷,首先在没有检讨最终贷款人理论本身缺陷情况下就开始设计治理措施;其次导致治理道德风险的设计关注于特定最终贷款人措施实施的程序。应回归最终贷款人理论本身,寻找道德风险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设计治理措施。
(二)从“银行的银行”到“银行市场的银行”
由于最终贷款人功能,中央银行长期以来被称之为“银行的银行”。但这种说法只是表明了最终贷款人新旧古典主义的主张,表述以偏概全,不能涵盖所有的理论主张,除了自由主义这种太过特立独行的主张,最终贷款人功能更确切的称谓应该是“银行市场的银行”。减少最终贷款人的道德风险,使用公开市场操作的公平方式,减少对特定银行的直接资助。
(三)从大而不倒救助人到最终贷款人
大而不倒主义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它将最终贷款人新旧古典主义理论的缺陷发展到顶峰,将最终贷款人的道德风险从可能性升级到必然性,将新旧古典主义最终贷款人的手段变为了目标。许多研究者认为应该取消大而不倒主义,使其从常态化的病态转为真正的例外。通过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概念的回归,最终贷款人理论自身的回归和大而不倒主义的消除,可以解决前面分析的最终贷款人制度所存在的概念误导、形式性误导以及手段目标化的缺陷,从根本上消除救助预期,以求解决某些最终贷款人理论潜含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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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澄清理论最早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于本世纪20年代间出现,为进步主义教育采用,在60年代时逐渐形成一个德育学派,代表人物主要是纽约大学教育学院教授路易斯·拉斯( Louise Raths)、南伊利诺斯大学教育学教授里尔·哈明( Merrill Harmin)、马萨诸塞州大学教育学教授悉米·西蒙( Sidmey B.Simon)和美国人本主义教育中心主任基尔申·鲍姆( Kirschen Baum)。其中,拉斯是这一学派的公认创建人,西蒙在这一领域建树颇丰,而鲍姆则在进一步完善发展这一学说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其代表作是三人合著的《价值与教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价值澄清理论与项目教学法在旅游专业课程教学中的运用相关论文。文章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析价值澄清理论与项目教学法在旅游专业课程教学中的运用全文如下:
在国外,针对价值澄清理论进行的研究内容多数都包括价值观教育、学校德育教育、价值澄清策略的改进以及价值澄清向品德教育过渡等方面的分析与论述,除此之外的应用研究都比较少。而项目教学法是由欧洲劳动教育思想演变而来,将学习的整个过程划分为具体的部分而进行相应项目教学方案的设计。项目教学法可以根据行动回路而进行教学思路的设计,将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传授给学生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们的职业能力。而在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偏重项目教学法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尤其是旅游管理课程教学。只是项目教学法存在一定局限性,强调实践经验与动手能力,没有注重对学生们正确价值观的塑造。而价值澄清理论与项目教学法相结合可以为教师提供价值观与技能双重培养的教学方式,值得推广与运用。
在一次调查问卷中,对旅游专业课程教学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旅游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方面,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学生觉得大多数教师都会采取多媒体辅助教学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个别教师还会通过情景模拟这种方式来加深学生们的理解,充分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性。而有一半学生不知道项目教学法,近百分之二十的学生则希望教师可以采用项目教学法来提高旅游专业课程的教学效果。在教学内容方面,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学生觉得课程内容比较实用,而且课堂教学组织比较好。而在旅游专业课程的教学效果方面,超过百分之六十八的学生表示将大多数知识遗忘了,记得的知识非常少。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们都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但是却没有从学生们自身特点出发去组织教学,无法让学生感觉到课程的价值。
2.1 二者结合的适用性分析
两种理论运用于课堂教学中,存在一定的相似点。两者都是以一个问题的提出来引发学生们思考而做出行动,也都强调以学生作为主体,教师在课堂中起到辅助与引导的作用。同时,两者强调学生们积极主动性的发挥,注重比较愉悦和轻松的学习氛围,帮助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学生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们的综合素质。
另外,两者都对教学程序和原则、注意事项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且强调旅游专业课程的性质,也关注着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针对学生们自身的特点来进行比较实用的教学。旅游业作为最有发展空间的服务行业之一,对从事这一行业的职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掌握职业技能技巧,要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职业道德。而旅游专业可以为旅游行业提供具有敬业、团结、勇于探索等精神、正确的荣辱观与价值观、良好的思想品德等等方面素质的储备人才。
2.2 二者的实施步骤分析
在这里,价值澄清理论与项目教学法的实施对象为旅游专业课程中的《饭店管理》和《旅行社经营管理》。两种方法论运用于这两门旅游专业课程的过程中,先对这两个方法论对这两门课程的应用程序、方法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解,再根据价值澄清理论进行项目书的设计,从而组织旅游专业课堂教学。然后再落实项目教学的五个步骤,具体步骤如下所述。
2.2.1 任务选择阶段
在选择项目的时候,应该有目的性地去行动,从而确保学生们可以对应该学习的课程内容进行掌握。另外,教师应该创设学生们目前正在学习的内容和现实生活比较接近的情境,激发学生们的好奇心和热情,引导他们创新性地思考,去探索问题。
2.2.2 任务启动阶段
在这个阶段,应该让学生们成立小组,对a项目的学习工作与学习活动进行定义。
2.2.3 具体计划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对项目的工作目标、项目任务、项目的工作方案等方面进行拟定、编制以及修订,从而形成比较规范有效的项目计划书,以指导课堂教学的有效进行。
2.2.4 项目实施阶段
学生们在先前成立了小组,而各个小组应该按照预先制定完毕的项目计划以及项目任务进行课堂学习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该充分发挥其监督与指导的作用。当各个小组在讨论的时候,教师也应该参与进去,从而在学生们遇到疑问的时候进行解答。在这个阶段,教师们应该注意把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步骤,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通过提问和检查等方式来对项目实施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
2.2.5 项目总结阶段
项目在完成之后,应该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与分析。而其评价与分析的主要依据应该是旅游专业学生们在整个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所发挥的作用大小等等,还要注重评价学生们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形成和提高。在这个过程中,应该通过价值澄清理论的对话、书写与讨论等策略将该理论的思考、感受、选择、沟通与行动等方面融入到项目教学法中去,并且贯彻于课堂教学的整个过程中,以实现授课效果的有效提高。
学生们如果可以对自我道德、自身素养、自身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思考,则会有利于他们重新认识现今发展越来越快、要求也越来越高的旅游行业,然后从自身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异中寻求前进的目标和动力。大部分学生都比较容易接受教师们以书写、师生对话和讨论等形式来授课,教学效果也比较好。而绝大部分学生都可以通过分组完成项目这种方式来进行自身思考和行动、感受和沟通等,从而可以更加积极主动而且有效率地学习课堂知识,其效果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比较理想。教师采取何种教学方法,对学生们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和学习效果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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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是指在赊销业务中,从授信方(销售商)将货物或服务提供给受信方(购买商),债权成立开始,到款项实际收回或作为坏账处理结束,授信企业采用系统的方法和科学的手段,对应收账款回收全过程所进行的管理。其目的是保证足额、及时收回应收账款,降低和避免信用风险。应收账款管理是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企业后期信用管理范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本科毕业管理相关论文:报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报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新兴多媒体迅速发展,多媒体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报业(或报业集团,以下统称为报业)作为传统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赊销已成为其扩大销售业绩和提升服务的一个重要手段,由此产生应收账款。成熟企业中应收账款的产生、流动和消亡都应当在内部监管部门的全程监控、跟踪和管理下进行。应收账款可由专门机构进行催讨,也可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进行债务重组、债权出售,及时变现债权,增加现金流或有效资产。
法言之语,存在即合理,报业应收账款存在有其合理性基因。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应收款项,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是一项外置资产,只有变现后才能参与到本单位再生产过程,产生新的收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应收账款作为信用经济的一部分,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报业为了更好生存,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在日趋惨烈的市场竞争下,扩大产品和服务销售、提升市场占有率和实现发展多元化等报业集团战略目标,大量商业信用的运用,导致应收账款增加。同时营销人员只重视营销业务量的提升,而忽视应收账款资金回笼,以及缺乏有效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都会产生及增加应收账款。但应收账款是把双刃剑,报业集团要良性快速发展,当对其加强管理,将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当前我国不少报社对应收账款采取各式各样的管理,有的确实能起一时之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报业经营理念不明确
现代企业制度下,报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经营权,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和引导机制,其经营理念不明确,受领导个人意志影响较大,有的表现为过分追求短期高收入、高利润,盲目实施多元经营、多方位投资,增加了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了企业流动资金,导致企业利润降低,收入负增长,甚至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
2.管理制度不健全
报业对应收账款缺乏完善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收账款链条上的各部门之间缺乏互相稽核、监控的责任制度,出现问题后,部门间互相推诿或扯皮,特别是营销部门和财务部门配合不紧密,营销部门只注重营销,财务部门则只管记账,不能积极主动向销售部门提供对方单位的欠款情况。营销和收款环节基础工作不牢,相关文件依据、凭据记录保留不完整,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账务核对不及时,造成财务账面应收账款余额长期挂账而无人清收。再者,很多报业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账目管理不清,缺乏与客户对账、沟通的积极性。一旦遇到特殊情况,拿不出有力证据追讨欠款,导致诉讼时效超限,企业利益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给单位带来巨大损失。一些企业成立讨账机构,但对讨账人员缺乏有效管理,使收回的资金长期滞留在个人手里,严重威胁企业资金安全性。
3.营销考核机制不合理
目前,报业营销考核责任机制设置不太合理,其科学性有待考量,业务人员营销激励机制有余,收款力度不足。营销业务人员的目标和能力在于销售而不在于收款,盲目放账使销售额上去了,但收款力度的不足却往往给单位带来更多更严重的呆账、坏账损失。虽然由营销部门承担收账职责改变了应收账款无人管理的状况,但效果并不理想,很多企业反而存在更多应收账款,增加了拖欠风险。
4.责任落实不到位
报业中对应收账款管理措施不力,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营销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司其职,沟通不够造成工作脱节,无人对应收账款管理真正负责,因此也无人对收款问题承担责任。单位整体上对客户所欠的应收账款数额、账龄及增减情况不明,相关人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薄弱,不能根据客户欠款情况进行分类建档,对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清收,或者前清后欠,屡禁不绝,包袱越背越重,最终导致企业出现呆账、坏账、死账。
5.对客户资信状况缺乏有效评估
企业对往来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分析与评估是从源头上扼制应收账款增加和形成坏账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很多企业为了占领市场,对客户不加以选择,对客户的信誉度、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缺乏必要的科学分析和评估,不能针对不同的往来客户制定不同的信用政策,使企业的应收账款收款期延长,资金占用数额增大,坏账损失发生概率增加[2]。
应收账款是因赊销产生,企业流动资金被占用,金额过大必然影响资金周转速度,导致资金链紧张,对报业战略发展目标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尽加快完善报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充分评估应收账款持有成本和风险,强化回收工作,降低损失,将应收账款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实现报业价值最大化战略发展目标。加强报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如下:
1.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信用政策
信用政策是应收账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报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报业制定的信用政策要在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销售等战略发展目标与降低违约风险、收账费用这二者之间做出一个双赢选择,调整应收账款的风险、收益与成本的对称性关系,充分考虑同行业竞争对手情况,把握主动,争取优势地位,还应考虑报业承担失信违约风险的能力以及客户的资信程度。具备了科学合理的信用政策,管理人员才能判断是否给予客户信用和给予多大程度的信用。
2.建立信用报告制度
报社应建立信用报告制度,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信用报告沟通会,以便相关人员及时掌握情况,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信用报告会议包括信用控制部门内部会议、信用控制单位和业务部门的联席会议、最高财务主管或管理当局会议,相关中心议题为:信用控制部门的运作情况,过去的工作效绩和未来的工作规划;对主要客户的信用风险以及目前危险客户进行分析和评价,对逾期账款和超过信用额度的销售账户进行分析,展望未来市场以及收集新客户的财务资料;报告目前信用控制的运作情况,所遇到的困难和信用风险预测,以及报社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改进措施等等。
3.完善应收账款内部管理制度。
为维护资金安全运行,完善应收账款内部管理制度,做好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
(1)明确划分报业营销部门和财务部门在应收账款管理中的职责。明确营销部门对应收账款的安全和及时回笼负有直接责任,应收账款形成的决策者和主要经办人员,就是回收债权的责任人。财务部门做好应收账款账龄分析一览表。
(2)加强企业及员工法律意识。加强员工法律意识教育,对于存在风险的账款和信用状况恶化的客户,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报业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对每项应收账款要落实责任人,限期收回。
(4)有关部门还应分析收回应收账款的可能性,掌握客户最新的财务信息,防止客户转移资产和抵押物。
4.健全合理的激励机制和销售回款责任制。
强化对赊销业务的授权和控制,报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要将相关营销和资金回笼结合起来,加强营销人员回款意识,把营销回款率作为考核营销售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与工资、奖金挂钩,将应收账款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及奖惩挂钩。特别是赊销业务领导审批人,他们要对形成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指定专人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明细往来账,形成文字记录留存。建立催收管理制度,成立专门机构,分配回收任务,明确责任,并专人催收欠款。对有恶意欠账客户,逐步加大催收压力,执行催收每一步骤应形成文字记录,传真、函电等必须留底,以作为坏账损失报损和法律诉讼的文字依据。
5.完善应收账款坏账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是一期权债权,可能会因对方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而产生坏账、呆账、死账。对此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4]。同时,也要对呆坏账进行后续催收。
报业应收账款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定期进行交流、及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财务、营销人员、催收人员的积极性,形成一个统一的与报业集团战略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应收账款组织体系,力争及时回款,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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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内设机构已经覆盖了检察职能的全部,因而在设置检察室职能时不得不考虑检察室与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必须要做到合理,避免互相推诿或相互争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检察室的设置就出现范围过宽、与内设机构之间分工不清、职权重叠混乱等问题,极大的影响了检察室职能的发挥。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司法制度论文:简析派出检察室职能配置。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加强基层派出检察室建设。由此,全社会对于基层检察室的讨论和关注也呈现上升态势。作者认为,对于检察室的关注和讨论,核心问题不是能不能做(可行性)和要不要去做(必要性)的问题,而是怎么去做(合理性)的问题,而最关键的又是配置什么样的职权给检察室。本文对此略作分析。
论文关键词:检察室职能配置定位
一、检察室之核心问题分析
(一)检察室设置的可行性
客观而言,设置检察室迄今为止未得到国家法律层面上的授权,唯一的依据只是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尽管有论者援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①来说明设置检察室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认为该款规定对特殊区域作不完全列举,是检察机关设立派出机构的法律空间,②但难免牵强,因为将乡镇、农村都视为特殊区域显然过乏,且该款规定设置的是派出检察院,同时必须提请同级人大会批准。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承认法律依据的缺失,但不表明设置检察室没有可行性。理由为早在1993年,最高检就下发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明确“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作为最高检出台的工作条例自然有法律效力,应属于其作出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执行力亦无疑,否则难以解释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司法解释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因此,虽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但检察室的设置还是有依据的,即具有可行性。甚至可以认为,正是由于检察室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才有在理论上进行探究和实践中进行摸索的空间和意义。
(二)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
设置检察室对于强化检察机关对基层的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作用重大,农村基层的司法需求和检察机关在农村基层的缺位是客观的事实,因而设置检察室的必要性就凸显。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7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指出:“镇街检察室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到基层的重要抓手,是开展基层检察工作的新平台,要不断建立和完善镇街检察工作机制,注意总结经验、稳步推进……”。③省检郑红检察长也撰文指出新形势下发展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是检察工作不断适应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然举措;是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④
(三)检察室设置的合理性
如果说考虑可行性和必要性是设置检察室的前提,那么在解决了前提问题后,重点是考虑设置检察室的合理性问题了。事实上,检察室设置的合理与否才是真正直接影响和制约检察室发展空间的关键,这种合理性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是在哪设置,是否所有乡镇都设置,还是根据需要有选择的设置?
第二是检察室的机构性质定位,是独立机构与其他科室平行,还是附属于某个科室只是一个虚牌?
第三是人员配置,是保证独立编制人员,还是有若干检察人员兼顾?第四是职权,是赋予检察室所有检察职权还是部分职权,部分赋予的话哪些职权最符合检察室的需要?在这些方面,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必须明确检察室干什么,即到底应赋予检察室怎样的职权。否则,即使检察室设置的地域、机构的设定、人员的配备多合理,也难以开展工作,无法有效发挥检察室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制约检察室职能配置之因素
1.检察机关自身的检察权。
检察室作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配置的职能必定不可超越检察权本身。这一道理简单但有过深刻教训,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检察室的设置和发展迅猛,但检察室职权不清,导致检察室职权滥用,甚至超越检察权干扰地方事务如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导致检察室职能失控,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最高检对此进行过专门的整顿。
2.《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规定的检察室职能范围。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乡(镇)检察室的任务是:
(1)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
(2)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
(3)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
(4)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
(5)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该条例虽然是1993年就颁发实施的,时间较为久远,但作为检察室设置的唯一依据,在最高检没有宣布失效或修改之前,都应被遵守。有人担心农村基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该条例的适用性不够。该担心可以理解但没必要,因为该条例赋予检察室的职能足以应对现实的需要,即使有新的需要,也可以援用“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加以解决。
3.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
检察院内设机构已经覆盖了检察职能的全部,因而在设置检察室职能时不得不考虑检察室与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必须要做到合理,避免互相推诿或相互争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检察室的设置就出现范围过宽、与内设机构之间分工不清、职权重叠混乱等问题,极大的影响了检察室职能的发挥。
4.检察室可能获得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检察职能是要靠检察人员实施的,配置检察室的职能必须考虑到该检察室的人员安排问题,人员充足但职能过少不行,职能过多但人员不够更加不行,前者出现的可能性不大,后者在当前基层检察工作繁重而检察人员普遍偏少的情形下是个难题,特别是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多的地方,检察机关核心职能如批捕、公诉、自侦的任务已经相当繁重,难以抽调检察人员到检察室工作。
5.设置地区的司法需求。
设置检察室的目的就是通过检察职能的发挥服务农村基层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因此,检察室职能配置要迎合基层的司法需求,不同地区有不同需求,如农村职务犯罪较多的地方对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更加需求,社会治安混乱的地方对法制宣传教育更加需求。所以,检察室职能的配置不要搞一刀切,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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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理论思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税收征纳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处于和谐的状态,既关系到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又关系到纳税成本的降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遵从度的提高。在税收工作中,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需要,更是实施税收科学化管理的必然选择。该文拟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从理论角度作一些初步探讨。
【关键词】: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论文正文】
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理论思考
(一)法治公平
法治公平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是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核心要素。税收公平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应保持中性,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相同情况同等对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
(二)公开公正
征纳关系的和谐必须建立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之上。税收法律的制定,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必须让各种利益关系得以妥善协调。通过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实现立法与执法的透明,让广大纳税人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这是纳税人权利实现的具体体现。
(三)平等合作
从法律地位上看,征纳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征纳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充分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双方建立相互合作信赖的关系,这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前提。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含义是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二)公平效率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必须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这两大原则的贯彻是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不断对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最终得到实现的。税收公平原则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税制是否公平,决定着是否能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从整个经济运行的方面来看,公平原则是实现税收效率原则的前提。只有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原则为前提,才能谈及效率问题。如果不以一定的公平为前提,政府征税就不会为纳税人接受进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当然也就无法提高效率。
(三)合作信赖原则
合作信赖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引用。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不是对抗性的关系。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是纳税人应当充分信任机关,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充分信任纳税人。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提出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其基本含义是: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应该公平合理。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
在为税收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这些制度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并得以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
目前,构建征纳和谐关系具有以下有利的现实条件:
(一)“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的确立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深刻地分析了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和社会现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又一次升华,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代表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党和政府确立了“以人为本”的亲民执政理念。进一步强调尊重人权,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强调人文关怀,为当前我国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政治环境保障。
(二)纳税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设立和人力资源保障
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的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五个司局之一就有纳税服务司,将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征收管理司等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能,管理中心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划入纳税服务司,并在全国各地税务部门的机构改革中,都相继成立了纳税服务处,这意味着纳税服务迈出了标志性的步伐。同时,相继出台了纳税服务工作的战略规划、制度办法、工作措施等等,为当前我国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硬件及制度环境保障。
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既需要理念的更新,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从而为营造良好的征纳关系提供思路和方法的指引。在新的形势下,税务部门需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全局,深刻领会和谐征纳关系的内涵,不断提高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能力,通过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建立起一种自然和谐的关系,真正实现征纳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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